为贯彻落实《大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庆发〔2015〕6号),按照《大庆市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发〔2015〕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范围
2015年8月1日之后在我市市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实体”)以及其他市政府批准扶持的对象。
二、资金用途及部门职责
大庆市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筹集,专项用于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助、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补贴、入驻孵化基地实体租金补贴、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服务补助、助创活动费用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创业支出。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业资金筹集及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对相关补贴、补助等事项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三、申请程序和标准
(一)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标准。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同一申请人创办多个实体的,只能享受一次创业项目补贴。对享受 过《大庆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庆财社〔2016〕1号)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补贴。
2、申请条件
(1)有独立的创业项目,担任实体法定代表人或登记为经营者;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创业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性或中央、省、市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项目。
3、需提交的材料
(1)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及与其相关的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等材料;
(4)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账、表、凭证等;
(5)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上述材料中(2)(3)(4)项须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办理流程。由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助
对利用市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建立政府所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其主管部门可向市政府申请使用创业资金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改造,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事项拨付资金。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补贴
1、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孵化面积等情况,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基地服务补贴。
2、申请条件
(1)按照《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庆人社发〔2015〕29号)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孵化的创业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性或中央、省、市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项目。
3、需提交的材料
(1)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材料;
(2)创业孵化基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登记为经营者的身份证;
(4)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图纸等材料;
(5)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
(6)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
上述材料中(2)(3)(4)(5)项须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办理流程。由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审核并提出补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体租金补贴
1、补贴标准。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实体,按照实体在孵化基地内所使用的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户最多补贴100平方米,最多补贴12个月。同一申请人创办多个实体的,按一户计算。
2、申请条件
(1)入驻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
(2)有独立的创业项目,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性或中央、省、市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项目。
3、需提交的材料
(1)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租金补贴申请名册;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登记为经营者的身份证;
(4)与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入驻协议、使用孵化面积的图纸等材料;
(5)缴纳租金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6)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账、表、凭证等;
(7)实体的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
上述材料中(2)(3)(4)(5)(6)须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办理流程。由创业孵化基地收集汇总需要补贴的入驻实体各项材料,统一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服务补助
市人社局负责大庆市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建设和日常管理,组织专家团队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走访、项目分析、座谈辅导等服务活动。对利用非工作时间参加市人社局统一组织服务活动的团队成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助(含用餐和交通费用)。由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助创活动费用支出
对组织创业项目推介会,创业宣传、竞赛、讲座等助创活动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支出,由市就业创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活动草案,会同市人社局研究确定活动方案和资金预算,由市人社局提出活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助创活动费用支出年度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其他费用使用事项
根据创业工作开展情况,除上述项目以外,需使用创业资金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共同研究同意后拨付资金,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按市政府批准的意见执行。
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总量控制原则。坚持资金支出总量控制和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申请先后顺序给予扶持。年度预算资金用尽后停止支付。
(二)加强监管力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人社局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力度,确保真实完整,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必要时,可实地核查申请补贴的创业事项。
(三)严格决算管理。市人社局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说明。创业资金支出列入财政资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明细标示。
附件:创业补贴申请表http://www3.byau.edu.cn/jiaowuchu/uploadfile/2019/0326/20190326091034445.xls
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租金补贴申请名册 http://www3.byau.edu.cn/jiaowuchu/uploadfile/2019/0326/2019032609105732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