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对各类人员创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若干优惠政策如下: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应依法予以登记; 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要依法依规允许进入;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推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工作,对实行前置许可的项目应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具体核定;对新兴行业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二)出资人可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凡属进入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的,可将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件;属于事业单位、高校和铁路、森工、农垦等系统的房产,由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文件;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产,可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房屋使用相关证明;其它无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相关房屋使用证明文件,属于农村房屋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市场主体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允许“一址多照”,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四)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民工、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税费减免政策
(五)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项目推介等服务,免收参加政府举办的就业(人才)招聘交流活动费用。
(六)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人社部门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扶持。
(九)对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00元和每人每年6000元。
(十三)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经营项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经营项目所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金融扶持政策
(十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提供最长2年期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的,提供不超过2年期额度最高为200万元贷款。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相关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政策贴息。
四、创业培训政策
(十七)为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复原退伍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和后续跟踪服务。按照规定可以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为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为每人1000元(培训后没有成功的按照标准的80%补贴),改善企业培训为每人1000元。
(十八)对小型微型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向人社部门申报补贴,经审核合格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新录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持培训人员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合格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直接拨付给企业。
(十九)对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创业实体接收的符合条件的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五、其他
(二十)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切实可行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